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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

发布时间:2025-04-07 16:41:19

一、排污许可证

排污许可证是指排污单位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查发放的允许排污单位排放一定数量污染物的凭证。

二、排污单位类别

根据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排污单位分为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排污登记单位。具体分类详见《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三、哪些单位应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依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实行重点及简化管理的排放废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产生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四、哪些单位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

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填报排污登记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详见《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五、在哪申请办理排污许可及排污登记手续

排污许可证首次申请、重新申请、变更、延续、年度执行报告提交、遗失补办、注销等事项的申请以及排污登记应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在线办理。

六、什么时间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排污单位应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向审批部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七、申请排污许可证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可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应包括下列事项:

(一)排污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苏州工业垃圾处置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材料;

(三)按照污染物排放口、主要生产设施或者车间、厂界申请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四)污染防治设施、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自行监测方案等信息;苏州工业废水处理

八、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的怎么申请排污许可证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排污单位应在依法履行重大变动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后及时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证。

九、排污许可证有效期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对列入产业政策目录中计划淘汰的落后工艺装备或者落后产品,其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不得超过计划淘汰期限。苏州固废处置

十、如何办理排污许可证延续手续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排污单位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应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按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表、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以及与延续排污许可证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原排污许可证到期后自动失效。

十一、哪些情况应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

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污单位应在实际排污行为发生变化之前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

(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

(二)生产经营场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发生变化;无锡工业固废处理

(三)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量、排放浓度增加。

十二、如何办 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

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下列与排污单位有关的事项发生变化的,排污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审批部门提出变更排污许可证的申请:

(一)排污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正本中载明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

(二)排放口数量或者污染物种类、排放量减少等变化,不构成重新申请情形的,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

(三)适用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发生变化实施前30日内;

(四)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发生变化后30日内;

(五)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自行监测方案不符合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要求、监测分析方法已不再适用等情形发生后30日内;

(六)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实施后30日内;

(七)排污单位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30日内;

(八)因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或《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调整,排污许可管理类别由重点管理变为简化管理后30日内;

(九)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与排污许可证不符,发现之日起30日内;

(十)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需要进行变更的其他情形。

排污单位申请排污许可证变更的,应根据变更内容及时提交变更原因、排污许可证申请表、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以及与变更排污许可证有关的其他材料。

十三、哪些情况应注销排污许可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部门应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

(一)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排污单位被依法终止的;

(三)排污单位因关闭、搬迁、转让设备设施或拆除生产设备设施等终止排污行为依法申请注销的;

(四)因《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调整导致重点管理或简化管理变为登记管理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排污单位可依法申请排污许可证的注销手续,需提交注销情况说明材料,并上交排污许可证正本、副本。

十四、如何填报排污登记表

排污登记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发生实际排污前,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排污登记表,提交后即时生成登记编号和回执,排污登记单位自行打印留存。

排污登记表自获得登记编号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

排污登记表有效期内,排污登记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20日内进行变更登记。

排污登记表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应于排污登记表到期前30日内延续排污登记表。

排污登记单位因关闭等原因不再排污的,应当及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注销排污登记表。

排污登记单位因生产和排污情况发生变化等原因,依法需要申领排污许可证的,应当按规定及时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注销排污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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